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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18日,市城市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就《條例》中涉及的永久保護綠地、城市生態公園、城市立體綠化、行政審批改革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盧鵬飛介紹,與原有條例相比,新《條例》更強調園林綠化的全過程規范。其中,城市綠線劃定、永久保護綠地、城市生態公園、城市立體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園林傳統技藝傳承與保護等是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規范。“《條例》修訂的一大亮點,是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城市生態公園寫入地方性法規中,這也是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領域富有地方特色的創新。”
《條例》規定,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應當計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實施時,其用地指標應當在所在行政區范圍內等量置換平衡。“以園博園、照母山公園為例,這兩個公園的用地就不屬于城市建設用地,目前,這兩個公園已成為市民休閑娛樂的重要場所,大大拓展了市民綠色生存空間,擴大了城市綠地范圍。”
為打造山城立體化城市綠化空間體系,《條例》要求,建立立體綠化制度,體現山城特色;建立閑置土地和儲備土地簡易綠化制度,確保不留空白;建立消落帶綠化科研試點制度等。
此外,《條例》還新增了一些處罰條款。比如,未對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閑置土地和儲備土地進行簡易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按未簡易綠化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處以罰款。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建成的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原有立體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以罰款等。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條例》還下放了4項審批審查權限,包括主城區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審批權限,工程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移植城市公共綠地內樹木、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審批;同時取消了移植非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樹木審批、臨時占用非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審批、臨時占用非城市園林公共綠地應繳納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對修剪城市樹木審批管理4項行政許可、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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